发表时间:2024-04-28 08:28:55 浏览:0
本场的裁判员是连续两轮执法的李海新,上轮执法上海申花和北京国安表现非常好,本场比赛还是很好,如果保持这种执法水平,肯定会成为本赛季金哨的有利争夺者。当然,在细节方面李海新还可以做的更好。
第60分钟,黄嘉辉从身后铲翻李提香,李海新两次掌握有利,随后裁判员吹停比赛,出示黄牌警告黄嘉辉,随后,VAR介入后,李海新亲自回看后,改判红牌,直接将黄嘉辉罚令出场。有人不懂,裁判员都掌握了有利,不是应该“降格”处罚吗?
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掌握有利后的红黄牌。
有利条款是裁判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,针对某种犯规或违规行为,运用和掌握判罚与否的执行标准,避免做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。当被犯规队存在有希望的进攻或进球得分机会,如当控球队员被犯规,但该队员或同伴并没有失去控球权,仍能继续比赛,且构成有希望的进攻机会或进球得分机会时,裁判员应掌握有利,让比赛继续。运用好“有利”条款,必须建立在裁判员准确的规则理解、动作识别和良好的比赛阅读之上,它是裁判员综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。规则中对“有利”的规定如下:
“如果裁判员在出现可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时,没有停止比赛而掌握有利,则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执行该警告/罚令出场。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属于破坏对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情形,这种情况下,则以非体育行为警告相关队员;但如果该违规行为属于干扰或阻止了有希望的进攻,则不警告违规队员。”
“在出现严重犯规、暴力行为或可被第二次警告的犯规时不应掌握有利,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。裁判员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将相关队员罚令出场,但如果该队员触球或与对方队员争抢或干扰对方队员,裁判员则停止比赛,将该队员罚令出场,并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除非该队员出现了更严重的违规。”
简单总结就是:“有利”条款的掌握和运用,并不意味着裁判员对队员犯规行为的纵容。裁判员运用和掌握有利后对属于纪律处罚的犯规行为,应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,在随后比赛停止时进行处罚。因“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”而应该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行为,如果其犯规程度仅仅是草率地犯规,裁判员在掌握有利后,则可按非体育行为进行处罚,警告相关队员。
所以说大家常说的掌握有利进行“降格”处罚的前提是,队员的犯规程度仅仅是一个草率的犯规,那么如果这个草率的犯规是破坏明显得分机会的情况下,在裁判员掌握有利后,那么在比赛停止时,裁判员以非体育行为警告。就是由破坏得分机会的红牌“降格”为非体育行为的黄牌。而对于犯规程度本身是鲁莽以上的不存在所谓的降格处罚。
另外规则也明确规定,对严重犯规、暴力行为和可警告的第二次犯规,裁判员均不应该掌握有利,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应将相关队员罚令出场,除非有明显的进球机会。
在这个案例中,裁判员两次掌握有利,虽然是一个很好的进攻机会,但不是明显的进球机会,不过当值裁判员停止比赛后,他出示黄牌警告,就是起初他认为这个犯规达不到一个严重犯规的程度,在通过慢动作回放后发现,黄嘉辉从身后蹬踹到李提香的小腿,属于一个严重犯规,VAR介入正确,裁判员回看后,改判红牌正确。
前面我们也说了,李海新本场表现很好,但是一些细节还可以做的更好。
比如在浙江队扳平比分,天津津门虎中圈开球,此时双方都有队员提前进入对方半场,说实话这个对比赛一点影响都没有,我们说也可能有点吹毛求疵,但是作为高水平裁判员应该追求更完美。我们之所以说,就是因为李海新对这个细节不太关注,在浙江队反超比分后,天津队开球,我们理解天津队想早开球,争取扳平比分,但是对方有人还在中圈李海新就吹哨示意开球。还是希望裁判员能把细节做好。
对于上面这个案例,你有什么不同看法,欢迎在留言区进行友好讨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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